总承包单位怎样才能做好结算这道论述题
第一部分 本文产生背景
最近笔者在办理某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几个项目的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时,都涉及到结算或者与结算密切相关的问题。
通过梳理这些项目结算行为,笔者发现很多项目在结算中存在重大问题,导致总承包单位的利益不同程度地被众多合同相对方损害,继而将优质项目做成了亏损项目,甚至巨额亏损项目。
诸如:贵阳项目所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都明确约定:租赁物交付风险、交付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但项目部在与出租人办理过程结算时,都将租赁物交付费用作为承租人应承担的费用进行了过程结算。而所有租赁物交付费用上百万元。
又如:郑州项目在与发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时,对于砂石价格暴涨一事,只因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可调价种类中没有砂石这一项目,便对200余万元因砂石单价暴涨而增加的工程造价未于调整。
再如:青白江项目所有分包合同均约定:建设工程造价由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构成,这一清单计价模式。
既然采取清单计价,那么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只能是成本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不能既在各分部分项中赚取一道利润,又单列利润一个计价项目赚取利润,甚至还要将各分部分项利润按照合同约定利润率再次赚取利润。
但是该项目中各分包合同所显示各分部分项单价却包含了大量利润,甚至部分单价还高于固定单价合同之单价。而整个项目中这种价差上千万!
……此类事项已不胜枚举,笔者已习以为常!
而不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总承包单位)都会涉及到与业主之间的结算;与买卖合同出售人之间的结算、与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出租人之间的结算、与机械租赁合同出租人之间的结算、与各分包合同(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班组等)承包人之间的结算(以下简称为与人机料供应商之间的结算)
甚至很多买卖合同、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的结算还涉及到过程结算和最终结算;很多承包合同的结算还涉及到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等问题。
且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不论与何人进行的何种结算,最终都会影响到总承包单位自身的成本、盈亏。
故笔者认为:总承包单位应深入研究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种结算,厘清各种结算之间的异同,明白影响结算价款的各种因素和各种价格构成的本质等诸多问题。继而在此基础上,配备相应人才,弥补自身在结算这一问题中认知、行为习惯方面的不足,从而答好结算这道论述题。
第二部分 结算首先是个法律问题
一、对结算的误区:结算不涉及法律
一直以来,不论是工程人,还是法律人,很多都对结算这一问题陷入误区。
即,很多人都认为:结算仅仅是个工程造价问题,不涉及法律。
故绝大多数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各种结算时,很少有法律意识、很少有法律部门的人参与、也很少就结算问题咨询法律人士。结算几乎成为了法律的真空地带!
二、结算首先是个法律问题
但笔者认为:结算首先是个法律问题,然后才是工程造价问题。具体原因阐述如下:
(一)结算依据是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结算依据由法律、合同、合同履行情况这三大构成要件组成。
法律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已无争议。
而总承包单位所涉及合同种类非常繁多,某些合同还会涉及到很多文件,尤其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在种类繁多的合同中,不同文件之间存在冲突,甚至同一文件也存在冲突,更有甚者相同类型的文件还会存在很多不同版本,如黑白合同等。
具体到总承包单位合同而言,不论到底由哪些文件构成合同,还是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有效、变更、法律后果,甚至哪些造价可以纳入结算,哪些项目可以进行调整、应该怎样调整……一系列问题都是法律问题。
且一份合同履行的质量、数量、期限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等均是法律问题。
因此,构成结算的三大依据无一不是法律问题。
(二)结算过程也会涉及法律
总承包单位在结算过程中,自然也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才,去解决一些结算专业问题。
譬如本文第一部分郑州项目砂石调差一事,因砂石涨价而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的砂石价款增加了约2 462 127.23元,增加幅度近50%。
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取得砂石价格上涨的任何签证,也没有报送此类签证。
在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提出了《砂石材料调差》的请求。
但业主单位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约定了:“……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钢筋(乙供时)、商品混凝土(乙供时),商品混凝土价格波动±5%(含)以 内时的风险,钢筋价格波动±2%(含)以内的风险,电缆超过±5%(含)以内的风险, 上述未涉及的其他材料,以及机械费,价格变化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而予以拒绝。
施工单位也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报送了并不包含砂石调差的结算资料。
而在竣工结算整个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均无任何人就此事咨询过法律人士。
直到业主单位迟迟未就竣工结算盖章,且迟迟未能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找到笔者,让笔者帮其起草给业主单位函件时,笔者才知道此事。
笔者认为砂石价格大幅上涨也应纳入工程造价调整范围,故专门针对砂石价格上涨索赔一事,制作了《关于支付因砂石价格大幅涨价而增加工程价款的索赔函》(以下简称《索赔函》)
在《索赔函》中,笔者首先以五份表格充分展示了施工过程中砂石价格暴涨情况;其次充分论证砂石价格大幅上涨属于情势变更;再次从法律明确规定、行业惯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材料调差实质及未将砂石纳入调差的原因诸多角度,充分论证在施工中因砂石价格涨幅超过了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后果;继而推出发包人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因砂石价格大幅上涨而增加工程价款的结论。
虽然《索赔函》的论述有理、有据、有节,但毕竟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向业主单位报送了并不包含砂石调差的结算资料,现在要想推翻自己所报送结算资料难上加难!
但是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竣工结算之前、竣工结算之时、甚至业主单位以《施工总承包合同》否定砂石调差之时,找到笔者,笔者自认为有极大把握说服发包人,从而取得砂石调差的良好结算效果。
毕竟发包人并非无理取闹,更非恶意砍价,只是发包人的结算部门和结算人员需要承包人提供应予砂石调差的依据。可惜承包人仅仅向发包人提供了砂石涨价的依据(发包人也认可砂石涨价单价及数量)但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未向发包人提供对于涨价的砂石应增加工程价款的相应法律依据、法理依据。
而从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所报送砂石涨价单价及数量这一过程足以证明:其实发包人从内心深处也认为应该给承包人增加相应工程价款。因为如果发包人从内心深处便不愿意为承包人增加相应工程价款,发包人又何必去逐一核实增加的砂石单价及砂石量呢?须知这是很耗时的!
因此在结算过程中必然遇到的系列问题都会涉及到法律。例如:可以报送哪些结算项目、各结算项目需要哪些资料支撑、产生分歧时怎么去说服对方等等。
自然结算过程全方位涉及法律!
(三)结算首先是个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结算的三大依据全部都是法律问题,结算过程也会全方位涉及法律。
换句话说从结算资料的准备,到结算过程的发起,再到结算争议的解决都会涉及法律。
因此,结算首先是个法律问题,然后才能是一个有关工程造价的问题。即:由法律指导造价、由造价对法律进行个案解释!
第三部分 总承包单位怎样才能做好结算这道论述题
一、总承包单位须从思想上认识到结算本身就是个法律问题
总承包单位须让项目部、工程部、材料部、商务部、财务部等与结算相关的部门及人员充分认识到下列几个问题:
(一)法律是结算的根本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结算首先是个法律问题。
故总承包单位须让自己办理结算的部门和人员,都充分认识到:法律是结算的根本、是结算争议有效解决的保障。
总承包单位须让自己办理结算的部门和人员时时刻刻都具备法律意识、基本法律常识。
(二)必须依法进行各种结算
不论是与发包人之间的各种结算,还是与人机料供应商之间的各种结算,都必须以法律、合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作为结算依据,绝对不能由经办人员想当然地结算。
但是很多工程人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材料月度结算(包含买卖合同中的材料及租赁合同中的材料)、机械月度结算时都习惯性地不看合同,仅凭人机料供应商报送的结算资料,对数量进行简单核对,便草率地形成了《月度结算单》、《对账单》等过程结算资料。
之所以很多工程人会这样干,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很多人都认为最终应支付金额在于最终结算或者竣工结算(以下统称为最终结算)
但大家往往忽略了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很多纠纷的产生根源都是未进行最终结算。
当未进行最终结算的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几乎都不会仅仅因为各方未完成最终结算,而要求各方进行最终结算,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更多的人民法院采取的是依据过程结算资料直接确定最终应付款总金额。
众所周知,一般而言不论是过程结算资料,还是最终结算资料,报送金额都会高于真正应付款金额,更会高于最终结算金额。这便是所谓“头戴三尺帽,让你砍三刀”的建设工程结算现状!而一旦以过程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结算资料时,往往遭受损失的便是合同的甲方。
故总承包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包括过程结算在内的各种结算。
(三)必须依法做好结算资料准备工作
1.依法、依约索赔,为竣工结算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都对签证与索赔时间、程序、签字主体、签字人员权限、所需资料有着明确约定。
另外很多合同还约定了逾期失权,甚至部分合同还约定逾期失权不仅失去了程序性权利,还失去了实体性权利,甚至还约定失去了诉讼权利。
对于到底失去的是程序性权利,还是实体性权利,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重大争议,但作为总承包单位完全没有必要将风险放到最后。而是要在发生索赔事项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启动签证索赔程序。
即便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签证义务,但至少总承包人要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在索赔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过索赔程序,自身并未放弃索赔权利。
并以每一具体索赔事项为单位,分门别类地准备索赔所需程序性资料和实体性资料,积极进行签证索赔、有效避免反索赔。尽全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各项签证与索赔,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完成签证索赔,至少也得为竣工结算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2.及时收集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过程资料,为竣工结算做好准备
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所需要资料,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所需程序性资料(如:保修书、移交证明等)产生于完工之后外,大量资料均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且只能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复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各种材料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及各种隐蔽资料等。
对于那些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料,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人机料供应商,更有很大一部分资料系不可再生资料。
故总承包单位在与人机料供应商办理过程结算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督促人机料供应商按要求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资料及工程过程资料。以避免因缺乏前述资料而导致无法进行竣工结算不利局面。
二、总承包单位须打造懂法律、懂结算、懂工程、懂资料的复合型人才
只有同时具备懂法律、懂结算、懂工程管理、懂资料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有效应对与发包人、与人机料供应商之间的结算;才能对结算中各种争议提出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理论体系,从而有效推动各种结算。
对此不论是工程界,还是法律实物界都已经达成共识。
故部分大型国企(尤其是大型央企)的高级法务管理人员及极少一部分法务人员、法官、律师都既有工程背景,又有法律背景。
但是在现阶段复合型人才还存在两个重大问题:第一,前述人员中所谓既懂工程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更多地局限于理论,对于实务还有很大差距,即:很多人都只是同时取得了建造师和司法资格证书,而缺乏真正接触工程一线的机会,更缺乏深入、系统研究工程与法律深度融合的实践;第二,毕竟前述复合型人才凤毛麟角,并非每个企业都能够拥有。
故对于广大普通建筑企业而言,还需要深入思考,找到突破口,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案,从而解决结算短板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一般大型建筑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建筑企业而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结算短板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打造出复合型人才。
(一)法律人士常下工地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合同条款对乙方极为苛刻的情况,而乙方对这种合同的应对主要有三种方式,即:第一种方式为提高合同单价,以抵御合同风险;第二种方式为签订合同且进场后,通过停工、变相停工等方式与甲方变更合同;第三种方式为对合同条款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地履行合同。
对于乙方采取第一种应对方式必然增加甲方不必要的工程成本,对于乙方采取第二种应对方式必然增加甲方不必要的工期成本及沟通成本。最终都对甲方造成反噬,达不到甲方想要的效果。
对于乙方采取第三种应对方式,是否对甲方有利,则需要分别阐述。如果甲乙双方未产生纷争,则对甲方有利;如果双方产生纷争,并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纷争,则要看裁判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对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即如果认定有效则对甲方有利,如果认定无效则对甲方不利。故如果乙方采取第三种应对方式,则对甲方是否有利处于待定状态。
故对甲方绝对有利的合同,并非就一定是甲方的好合同!
而甲方之所以出现太多太多只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是因为太多甲方都只是将合同作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纷争的工具;是因为太多甲方只是根据并无大局观念、并无工程经验的法务人员或者律师提供的合同版本强制乙方签署的合同。
因此总承包单位完全有必要让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定期到各项目部去走走、去看看、去实地考察一下。顺利解决法律人士闭门造车的问题。
只有法律人士对工程行业整体大局、工地现实经营管理情况、各工地实际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才能制定出能够实际履行、有利于推动各方主体共同致力于工程项目顺利竣工的合同。
(二)工程人常参加质量较高的庭审活动
总承包单位需要经常安排自己的管理人员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尤其是参加质量较高的庭审活动。
本文所谓质量较高的庭审活动是指,双方争议较大案件的庭审活动,或者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工程修复方案鉴定、建设工程修复费用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等事宜的庭审活动。尤其是裁判机关通知鉴定单位参加的庭审活动。
只有工程人多参加高质量的庭审活动,才能在激烈的庭审碰撞活动中,快速感知各方站在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继而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律意识、资料意识、索赔意识。
(三)法律人与工程人交叉培训
总承包单位要让自己的工程管理人员及法律人员彼此进行交叉培训,要通过一系列的培训,让法律人逐步掌握工程常识,让工程人逐步掌握法律常识。
并且在彼此培训过程中进一步增加法律人对建设工程法律的认知;让工程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管理的认知。毕竟教学相长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只有不断让专业人士充当讲师,才能进一步迫使专业人士朝更加专业的角度进步!
(四)法律人与工程人共同解决结算难题
不论一个人才多么优秀,都会发生在他自己所擅长的领域遇到问题、困难的时候。
但是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有趣现象便是:往往法律人遇到看似不可跨越的障碍对于工程人却连问题都算不上,同理对于那些工程人举步维艰的问题,法律人却能够轻易跨越。这就是管理学中的锤子理论!
故总承包单位需要有效地协调法律人与工程人共同解决各自遇到的难题。
(五)法律人及工程人定期碰头会
总承包企业要有意识地经常性组织缔约磋商人员、合同签订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资料管理人员、结算管理人员、商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法律服务人员(包括自身所拥有的法务人员、常年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等)召开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碰头会。
让参会人员在不停地交流、沟通、碰撞过程中,彼此了解、相互学习、相互渗透。
总之:总承包单位通过综合运用前述各种方式,从而达到工程与资料有机融合、工程与法律有机融合,继而打造出适合自身、适应市场、符合实践的综合性复合型人才,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工程发展需求!
三、设置出结算结果与法律人、工程结算人员、商务人员待遇挂钩的薪酬模式
结算事关合同双方最终利益,故不论是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还是与人机料供应商之间的结算,都是合同双方矛盾最集中的体现。
而矛盾既有合同双方之间的对外矛盾,也有总承包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内部矛盾。
对外矛盾不难理解,但内部矛盾则较为复杂。因为内部矛盾既有一致性的地方,也有差异性的地方,需要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
例如:总承包单位商务人员可能会考虑与发包人长期合作而让利,而项目部则只考虑项目盈亏;要想取得较为满意结算结果,结算人员会付出更多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但结算结果却与结算人员之间并无多大关系;据理力争与结算放水所获得利益之间的矛盾;结算周期与结算效果之间的矛盾……
而要解决这些矛盾,最有效方式便是:让结算结果与结算人员之间的利益挂钩。
笔者认为总承包单位可以通过下列三种方式让结算结果与结算人员利益挂钩:
(一)通过明确固定奖惩机制,调动结算人员结算积极性
总承包单位组织结算参与人员,在项目尚未正式开始实施之前,便较为准确地预估各项合同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总承包单位认为较为合理的结算金额。
且明确如果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超过总承包人预估的结算金额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结算人员奖励;同时对各供应商按类别设置预估结算总金额,当某类结算结果低于总承包单位预估结算总金额时,按照减少部分一定比例给予结算人员奖励。
当然既然有奖励机制,自然应该设定如果某项结算结果不利于总承包单位的惩罚机制。
(二)通过对突发特殊性事务结算设定奖惩机制,调动结算人员攻坚克难积极性
总承包单位在履行与工程相关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诸如材料涨价风险、机械涨价风险、人工费涨价风险、建设工程质量风险、建设工程工期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建设工程索赔风险、建设工程反索赔风险等诸多不特定风险。
当前述风险处于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时,纳入本条第一款范畴处理,当前述风险超越了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时,则应单列具体结算争议奖惩机制。
从而达到让总承包单位结算人员通过调动自身一切资源,想尽一切办法,对具体结算难题进行攻坚克难,从而解决具体结算难点问题。
当然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的临界点,避免结算人员为了追求本条第二款所指利润而放任结算风险发生的事情出现。
(三)总承包单位要合理分配结算人员之间的奖惩
正因为结算须多人、多部门共同参与,故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所有结算参与人员共同会商各自职责、权利与义务,有效避免各结算参与人员之间相互扯皮。
从而从制度上确保所有结算人员在具体结算中有效合力,而不是相互分力。有效避免各结算人员各自为战、观点冲突,甚至相互攻击的现象发生。
四、合理配置结算人员
(一)合理配置结算利益关系人
结算争议点能否朝着有利于总承包单位方向发展,整体结算结果能否对总承包单位有利,一般取决于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结算时所处态势、总承包单位商务人员公关协调结果、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支撑结算争议点的资料、总承包团队对结算争议点所涉及法律、合同、法理、资料娴熟运用程度,是否能够给出合法、合情、合理的结算依据……
故总承包单位所配置的结算利益关系人必须涵盖影响结算结果所必须的专业人士。这些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商务人员、资料人员、预决算人员、法律人员。
(二)合理确定结算负责人,以确保结算顺利推进
既然结算需要多人、多部门共同参与,且存在一系列内部矛盾,那么必须要确定出结算负责人,从而有效调动所有结算参与人员、协调结算人员之间的矛盾、协调总承包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矛盾,确保结算大局始终处于稳定状态。
笔者认为结算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总承包单位内部具有较高声誉、担任较高职务、拥有较大权利,能够调动结算参与人员
2.具备较强大局观念、协调能力,能够确保结算始终处于总承包单位控制之下,不至于出现不可控局面
3.具备较强结算能力,能够快速从纷繁负责的海量结算资料中,找出对总承包单位有利、对总承包单位不利、对总承包单位有利有弊的资料,并指导结算参与人员落实各项结算细节
4.具备较为充足的时间、较为旺盛的精力,能够经常性地参与结算过程中重大会议、重大事务
5.与合同对方没有重大利益……
五、建立起时刻拥有结算意识和能力的结算模式
既然结算结果对总承包单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业和意义,故总承包单位需要让自己的结算团队时刻保持结算意识和结算能力,并将之培育成总承包单位的结算习惯。
笔者认为总承包单位应从如下几个角度培育结算习惯:
(一)夯实合同交底工作
既然结算三大依据中前两项依据便是法律与合同,那么总承包单位除了需要签订好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外,还需要对所有结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过程结算人员、进度款结算人员、最终结算人员、竣工结算人员、合同变更人员等,下同)进行法律交底和合同交底。
而法律交底和合同交底必须围绕下列各项要素,让所有结算人员都明白总承包单位在各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果违反各项义务将承担什么后果,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时总承包单位享有哪些权利,总承包单位违反合同义务时可以采取哪些减损措施,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时总承包单位有哪些救济渠道……
1.质量规定与约定(以下统一简称规定)
2.工期规定
3.安全生产规定
4.价款规定
5.按图施工规定
6.配合规定
7.成品、半成品保护规定
8.结算规定
9.支付规定
10.索赔规定
11.反索赔规定
12.违约责任规定
……
且法律交底和合同交底必须做到简单易行、能够让结算人员对前述内容烂熟于心,并娴熟运用。
(二)夯实资料收集、整理、完善、保管、使用工作
既然结算三大依据之第三大依据便是合同履行情况,而合同履行情况的载体便是各种各样的资料。那么总承包单位需要对所有结算人员建立起资料意识。
但很多发包人通常不签收、不签署承包人资料,故承包人很难取得相应过程资料。
故很多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甚至不向发包人报送过程资料。
同时,因总承包单位对人机料供应商违约的时候更多,故总承包单位也不签收、不签署人机料供应商所报送资料,自然也很难取得人机料供应商违约的过程资料。
而总承包人需要通过与众多合同相对方的结算,最终确定自身盈亏,故总承包单位需要比其它单位更加注意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
笔者认为总承包单位需要采取如下措施夯实资料收集和使用工作:
1.总承包单位须建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赋予其它部门档案管理职能,并配备档案管理场所,为有效收集、保管资料提供必要前提条件
2.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总承包单位档案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年限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为限
3.在具体项目中再针对每一具体合同对象建立独立档案
4.将与每一合同对象相关的所有资料装入相应档案
5.将收集到的资料有效备份,将原件逐月交回总承包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项目部和总承包单位公司相关部门留存相应复印件,即形成:档案管理部门拥有全部资料原件,项目部拥有全部资料复印件,总承包单位各相关部门留存自身业务部门所需复印件,从而有效解决资料缺失难题
6.当合同对方不签署,甚至不签收总承包单位资料时,要及时通过监理会议纪要、磋商会议纪要、快递、邮件、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固定资料,并须各相关人员按月将前述资料有效截图并整理出来,形成有效资料;且于项目结束时集体进行公证以保全证据备用
7.后续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须严格审核各项目部各份合同履行过程资料,在审核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8.定期梳理、分析、比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所形成资料,对资料进行动态管理,让合同履行人员对各种材料了然于胸
9.对于所缺乏的资料及时补足
10.要擅于使用已有资料,并对不利于总承包单位的资料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其它材料逐步弱化,同时对于那些有利于总承包单位的资料要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其它材料逐步强化
(三)建立起时刻索赔、时刻防止反索赔的意识和能力
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最终结算结果不仅取决于合同价款,还要考虑索赔款项和被反索赔款项。即:最终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索赔金额-反索赔金额。
故总承包单位除做好合同本身价款结算工作,还需要做好索赔工作和防止被反索赔工作。
而在建设工程中可索赔事项、可被反索赔事项都很多很多,故总承包单位须建立起索赔、防止反索赔的意识及能力。
笔者认为总承包单位要想做好索赔工作和防止反索赔工作,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所有项目部人员及总承包单位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必须对可索赔事项、可能被反索赔的事项了然于胸,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索赔项目、反索赔项目
2.所有项目部人员及总承包单位各部门管理人员都要做到时刻索赔、时刻防止反索赔的思想准备和行动
3.在发生可索赔事项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防止逾期失权,并固定索赔资料
4.当同时发生多项索赔事项时,单项索赔,尽量避免笼统索赔
5.及时固化防止反索赔的资料
六、认真做好过程结算工作
本条所述内容与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系一点两面的问题,对于前面已阐述部分不再阐述。
因总承包单位的过程结算往往仅项目部参与,总承包单位各部门几乎很少参与,即便参与也只是从所谓大局考虑,掩耳盗铃般将各项成本控制在自己认为合理范围,从而催生项目部为了让项目顺利推进而形成大量总承包单位并不知晓的隐蔽合同。而这些隐蔽合同因超过总承包单位成本控制范围,而无法顺利支付,最终演变为一个个诉讼,不但未有效减少总承包单位成本,反而无限增加总承包单位违约成本、诉讼成本。
故笔者认为总承包单位须从公司层面和项目部层面通过解决好过程结算来破解这一难题:
(一)总承包单位须如实调整成本控制标准
当项目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些具体原因导致成本超过总承包单位成本控制线时,总承包单位须让公司层面和项目部层面共同研究问题产生原因、解决问题方案,并适时调整成本控制线。
坚决避免为了让总承包单位符合成本控制要求,而明示或者默示项目部以项目部名义、个人名义再与新的人机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甚至不签订合同而形成事实合同。
只有总承包单位将所有人机料供应成本都始终展示在桌面上,才能适时掌握项目真实成本动态,并有效控制风险。
(二)项目部须如实进行过程结算
项目部在办理各类人机料供应商过程结算时,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逐一审核人机料供应商所报送各种名目的结算资料。
坚决避免过程结算中产生虚增结算项目、虚高结算单价、虚增结算数量;坚决避免人机料供应商通过过程结算资料变更合同。
综上所述:总承包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结算错综复杂,需要总承包单位通盘考虑,有效融合自身优势资源,通过综合治理破解结算难题。从而做好结算这道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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