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模式浅析
一、前言
笔者最近正在办理的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其计价模式特别有意思——在同一个案件中,既出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阐述,又出现了成本加酬金的组价模式,更出现了组价严重背离成本加酬金的结果。
笔者最近正在办理的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其计价模式特别有意思——在同一个案件中,既出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阐述,又出现了成本加酬金的组价模式,更出现了组价严重背离成本加酬金的结果。
故为了厘清各种建设工程计价模式,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遂成本文。
二、案例简介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笔者最近所办理的那件特别有意思的案件,特将大致情况简介如下:
(一)约定计价模式为建设工程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在总承包之后,以合同磋商方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人,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并未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磋商阶段签署了《谈判记录》对计价模式的阐述为:“结算按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按实结算”实际上双方约定的计价模式为建设工程清单计价。
但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项目清单,承包人也没有向发包人报送清单报价表。
此后发承包双方并未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故双方并未确定合同单价。
(二)发承包双方执行的是成本加酬金这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
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报送的最终结算资料所显示的工程款构成均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阐述如下:
第一部分:各分部分项工程工作内容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二部分:其它费用(电箱、电线、照明、劳保等费用)
第三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部分: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
第五部分:利润(按照分部分项清单总价×10%记取)
前述工程款五大构成部分中第一部分为直接成本、第二到第四部分为间接成本、第五部分为利润。
故如果仅从工程款构成上看,该合同无疑属于典型的成本加酬金这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
(三)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最终结算资料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包含大量利润,严重背离成本加酬金这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的本质
对于成本加酬金这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而言,在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这两大块计价项目中都不能包含利润。原因如下:
1.成本加酬金的工程造价模式决定了分部分项工程不能包含利润。
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计算了利润,那么就会形成分部分项工程利润+约定利润的局面。
3.更为重要的是在分部分项中所计算的利润还会在汇总中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润率再次计算利润,从而形成三次利润。
但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最终结算资料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均包含大量利润,甚至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还高于专业分包工程的单价,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最终结算资料,又背离了成本加酬金这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的本质。
三、笔者办理该案的感悟
(一)因对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的无知导致发包人的期望落空
通过对该案发承包模式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发包人有着非常远大的抱负,发包人非常希望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施工队伍;但发包人的合同意识、证据意识非常淡薄;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造价模式并不熟悉;基于前述原因,必然导致发包人的远大抱负和期望落空。
(二)各种建设工程计价模式往往相互交织,且并非一成不变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介绍的案例一样,在同一个建设工程中,可能会存在多种计价模式的交织,也可能会在各种不同计价模式中进行变化。
因此,一个建设工程到底时何种计价模式往往会显得错综复杂。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都须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计价模式
对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而言,都只有对建设工程计价模式进行深入研究,明白各种计价模式的适用范围、造价构成、本质,才能正确确定到底应该采取哪种计价模式,才能正确阐述所采取计价模式的计价标准,才能有效避免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结算时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四、对我国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简单分类
在我国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相继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时代、与国际接轨时代。与之相适应,我国建设工程计价模式也会发生相应变化。
依据不同标准,可对各种不同计价模式进行相应分类。笔者简单地将我国建设工程计价模式分类如下(因笔者将在后面章节陆续阐述各种建设工程计价模式,故在本章节只列举各种计价模式名称)
(一)根据计价依据不同,可分为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下浮计价(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变种)三种建设工程计价模式
(二)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是否固定,可划分为固定价(可细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两种计价模式)和可调价这两种建设工程计价模式
(三)根据承包人利润率是否确定可划分为成本加酬金、利润不确定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价都属于利润不固定的计价模式)
五、定额计价
(一)定额
谈到定额计价,首先需要了解的便是定额。
而定额在我国是一个使用范围特别广泛的概念,依据不同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不同定额。为了读者更深入地了解定额,笔者简介如下:
根据使用目的和时间可以划分为投资估算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施工定额。
根据生产要素又可划分为劳动力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具消耗定额。
根据专业可划分为建筑工程定额和安装工程定额,而建筑工程又可细分为建筑装饰工程定额、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铁路工程定额、公路工程定额、矿山井巷工程定额、水利工程定额、水运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又可细分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热力设备安装工程定额、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工业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定额。
根据编制主体和适用范围可划分为全国统一定额、地区统一定额、企业定额。
(二)建设工程定额的作用
定额反映的是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的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反映的也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完成特定工程任务所耗费的社会平均成本。
故建设工程定额对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作为调处发承包双方纷争、造价鉴定的有效依据之一。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定额计价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定额计价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含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统一称之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发承包人依据特定定额,确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所需耗费的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单价,从而结算出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金额的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相关常识简单阐述如下:
计价对象:施工工序。例如钢筋工程中将会以钢筋制作、钢筋绑扎两个计价项目进行计价。
计算规则:计量时要考虑不同施工方法和施工时需要增加的实际数量。例如在土方开挖这一项目计价时,则要考虑为防止滑坡,而增加多少度的放坡比例;同时还要考虑挖掘机摆臂所需幅度,亦会增加相应长度和宽度。如此以往,自然就会增加工程量。
计量单位:采用扩大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例如混凝土工程通常会以m³作为计价单位。
价格组成: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四)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定额计价时注意事项
因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时期可能存在不同定额,且各类定额在我国并非强制性规定。
故当发承包双方采取定额计价模式时,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双方使用的具体定额文件名称及文号。
否则可能会因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定额不明确,而导致定额计价模式不能被适用。
(五)建设工程定额计价模式将淡出历史舞台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承包人在获取工程过程中,在报价方面不能有效反映自身生产力水平,更不能反映自己承建工程的实际成本;各潜在承包人在获取工程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竞争,发包人难以选择到质优价廉的承包人。
且定额往往与市场行情并不相符,甚至存在较大差异。
所以作为反映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定额,及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基本计价模式的定额计价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概念
2003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定义为: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008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定义为: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工程量清单定义为: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21.11.1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0.1条对工程量清单定义为: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
通过前述四份文件的分析,不难发现:三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概念几乎相同(2008版比2003版多列了规费和税金这两个计价项目,2013版与2008版计价项目完全相同)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对工程量清单定义时却与三版却出现了本质区别,即:三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强调的是计价项目,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强调的是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并不界定计价项目。
之所以出现这种根本性变化,是因为我国最近几年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而工程总承包强调的是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即由承包人自己设计、自己施工,更强调施工中再次优化设计。故在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并不具备施工图,承包人难以按照施工承包那样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组价,只能进行模拟清单组价。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只要向发包人交付了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即为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故承包人可以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再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组价已经失去了其应有价值。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包中,发包人向潜在承包人提供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由潜在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建设工程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常识简单阐述如下:
计价对象:最终产品。
计算规则:按工程实体尺寸净量计算,不考虑施工方法和施工时需要增加的余量。
计量单位:采用基本的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
价格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
现行与工程计价有关的规定主要是住建部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当然今后的主要依据将极有可能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即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点
与建设工程定额计价模式相比,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模式中仅在规费、税金和安全明文施工费这三个计价项目中以国家或者省级清单定额为依据,而对于决定建设工程成本最核心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总包措施项目、分部分项措施项目这些计价项目则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而言,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因投标人自主报价,必然导致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充分竞争,招标人能够招到质优价廉的承包人。
2.投标人中标后,不能再行签订与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冲突的合同,故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的成本及承包人的盈亏在很大程度上,均取决于承包人的管理水平,这又会倒逼承包人加强管理。
3.长此以往,必然引发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
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我国也在不断地推广并逐步替代定额计价。
七、费率下浮计价
从严格意义上讲,费率下浮计价并非一种独立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等计价模式的变种。
费率下浮计价模式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按照XX定额(XX清单、业主单位与总承包人最终结算价相应部分工程款、投资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下浮XX%的标准,结算发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计价模式。
至于发承包双方到底以哪种标准确定基准价、下浮费率比例,都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固定总价
(一)固定总价相关概念
1.固定的概念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中的固定(以下简称固定)因工程实施方式不同而有本质区别,即:
固定在工程总承包中指: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人要求变更外,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固定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中是指: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人增减工程量或者设计变更外,一律不予调整。
2.总价的概念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中的总价(以下简称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3.固定总价的概念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中的固定总价(以下简称固定总价,也可称之为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一次性包死等)因工程实施方式不同而有本质区别,即:
固定总价在工程总承包中是指:合同各方主体约定以发包人要求、规划设计图、方案设计图或者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价款预算,在发包人要求不变情况下,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固定总价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合同中是指:合同各方主体约定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价款预算,在发包人没有增减工程量、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4.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又可称之为总价包干合同、包干总价合同、闭口合同等)是指:各方主体约定以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
(二)固定总价计价模式常适用的工程范围
1.固定总价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特指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
因在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中,承包人承担了大多数风险,故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应适用于那些风险较小的工程项目,笔者认为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应该适用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
(1)工程相对较小
(2)建设工程周期较短
(3)工程量相对较为确定(施工图较为完善、工程内容较为明确、工程范围较为清晰)
(4)工程结构简单、工程技术要求不高
(5)合同磋商或者投标时间较为充分
2.固定总价适用于工程总承包
既然在固定总价中,承包人承担了大多数风险,尤其是勘察、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时更是如此,那么为什么在大多数工程总承包中又都采取了固定总价呢?
笔者认为工程总承包更多地采用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的核心原因便在于:一方面,在大多数工程总承包中,承包人承担了施工图的设计任务(甚至部分承包人还承担了初步设计任务)也承担了施工任务;另一方面,承包人在施工中可进行优化设计。因此如果不实行固定总价,则发包人难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的核心便是包干范围
不论是工程总承包,还是施工总承包,抑或是工程分包,只要采取固定总价,那么与固定总价相对应的便是包干范围。只是在不同工程实施方式中参照物不相同罢了。分别阐述如下:
在工程总承包中采取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时,其包干范围一般是发包人要求。
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中采取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时,其包干范围可以是初步设计图(部分项目在还没有施工图便进行合同磋商或者招标时,往往会以初步设计图作为招标图)施工图或者工程量清单。
(四)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模式注意事项
1.不盲目采取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
对于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合同中适宜采取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笔者已在本条第二款中详细阐述,就不在此赘述。
对于工程总承包而言,因目前我国工程总承包并不成熟,还处于市场培育阶段,因此发承包双方应该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选择计价模式,而不应盲目采取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对于那些建设内容不明确、技术方案不成熟的项目,不适宜采取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
2.须明确包干范围
(1)在工程总承包中,发承包双方须确保发包人要求相统一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协议书》、《专用条款》、《发包人要求》中均会涉及发包人要求,故发承包双方须确保各处所指的发包人要求相统一,避免因发包人要求不统一产生纷争。
(2)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中,须明确固定总价的参照物
因初步设计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均可作为固定总价的参照物,但这三者往往并不统一,故在施工总承包、分包中采取固定总价这一计价模式时,须明确到底以哪种材料作为固定总价的依据,避免因依据标准不统一而扯皮。
3.合理分担风险范围
因工程总承包是国际常用工程实施方式,但我国工程总承包发展较为缓慢,故住建部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时充分考虑了国际需求和我国现实需求,其风险分担原则较为合理,发承包双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正确地予以适用。
毕竟当发承包双方利益难以平衡时,对发承包双方均绝非好事。
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给出了三点指导性意见,即:
(1)列举了五类发包人承担主要风险的参考依据
第一种: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第二种: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第三种: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第四种: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第五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2)明确规定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是保护承包人、培育工程总承包人这一立法目的的体现,而第二款则系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这一立法目的的体现。
因此对于还异常弱小的工程总承包人而言,更应充分使用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让自己承担相对较小的风险;同时也要通过调整思维模式、不断地规范自身行为,让自己能够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的标准。
(3)鼓励发承包双方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现阶段各地关于建设工程的保险铺天盖地,而各险种之间有着天壤之别。
故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而言,须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关于建设工程的各种保险,从而选择出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从而避免保险成为鸡肋。
(五)固定总价并非完全不可调
笔者认为,固定总价仅仅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能以正常的商业风险作为变更理由,并非一律不能调整。而可能成为调整原因大致有如下六类,分别阐述如下:
1.在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要求变更时可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总承包中,当发包人要求发生变化时,固定总价的范围发生了变化,自然可以突破固定总价。对此在法律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均已达成共识,对此不再阐述。
2.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明确排除发包人承担风险时,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引发工程成本增加,可调整工程价款
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列举了发包人承担风险的五种情况外,又规定具体风险分担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举发包人承担风险的五种情况,均可归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范畴。
故在工程总承包中,只有当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明确排除发包人承担风险(即: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对风险分担范围未做约定)出现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风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举的五类风险之一,或者类似风险时,均可调整工程价款。
3.在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中,工程量发生变化或者设计变更可调整合同价款
在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中,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包括增加工程量、减少工程量)或者设计变更(包括改变施工工艺、改变工程质量、改变工程内容等)时,亦系固定总价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当然可调整合同价款。
4.在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中,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引发价格变化,可调整合同价款
从传统民法理论上讲,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最终受益人,故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风险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故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出现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而引发的风险,导致工程成本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款应做相应调整。
至于何为不可抗力、何为情势变更、何为正常商业风险,不在本文中进行阐述。
笔者仅在此强调,承包人要有索赔意识。即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的相关要素之单价发生了较大幅度增长时,承包人要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一般而言,当某些要素涨跌幅度超过5%时,价格可进行调整。
5.在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中,因承包人以外不可归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其它原因引发工期变更(含赶工、延误)可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现象,而赶工自然会产生抢工费,而抢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可分为正常施工时的成本费用,和因抢工所增加的成本费用。
对于因抢工所增加的成本费用自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自然应当调整。
除抢工之外,工程建设中更容易出现工期延误现象。
而工期延误会增加诸如管理人员工资、周转材料租赁费、机械租赁费、人员停工期间生活费、钢材等主要材料的垫资加价费、资金成本等费用。
对于工程延误的原因可能很多,但一般而言只要是因承包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自然也应该调整。
但须特别注意承包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如果承包人未尽到防止损失扩大义务,而导致的扩大损失通常会由承包人承担。
6.固定总价对应的范围无法确定时,固定总价将难以固定
如本条第四款第2项所述,固定总价必须要与相应的范围相匹配,否则固定总价将形同虚设、难以具体落实。
故当固定总价无法适用时,自然就会产生发承包双方重新议价的问题,固定总价将难以固定,成为实际可调。
九、固定单价
(一)固定单价相关概念
1.固定单价的概念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所谓固定单价(亦可称之为单价固定)一般是针对建设工程计价模式而言。是指:建设工程单价不因工程量、完成相应工程量的实际成本等因素的波动而改变。
2.综合单价的概念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所谓综合单价,通常是针对分部分项工程而言。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风险费用。
3.固定单价合同的概念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所谓固定单价合同也是针对建设工程计价模式而言。是指:合同单价固定不变,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在固定单价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化风险,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风险。
(二)固定单价合同常适用的工程范围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往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4.3条、2004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均推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工程范围不明确的工程往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众所周知,决定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的两大因素便是工程单价与工程量。且在建设工程领域已基本达成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的共识。
故在因工程发包时间仓促导致潜在承包人难以准确清标、工程较为复杂导致工程量可变性大、工程发包时工程范围难以确定等,诸多导致工程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往往会采取固定单价合同这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
(三)固定单价并非完全不可调整
1.本文第八部分第五款中第1、2、4、6款所述情况,同样会引发固定单价的调整,不在此赘述
2.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15%时须调整工程单价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从因工程量变化触发调整工程单价的条件和调整原则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即:
首先,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其次,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当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且影响工程造价时,可据实调整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4.2条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触发调价机制规定了两个条件,即:
首先,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其次,描述不符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
(四)固定单价合同注意事项
1.须在固定单价合同中明确固定单价所包含内容
2.须准确描述固定单价所对应项目特征
3.须在固定单价合同中明确是否可调整,如果可调整则须明确调价规则
(五)固定单价合同也逐步淡出历史舞台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2.1条都不再采取固定单价这一术语,而是采取单价这一术语。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1条也不再采取固定单价这一术语,而是采取了综合单价这一术语。
故不论是部门规章,还是行业惯例都在逐步淡化固定单价这一计价模式。固定单价合同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已成必然之势。
十、可调价
可调价这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系与固定价计价模式相对应的概念。故可再细分为可调总价和可调单价这两种计价模式。
可调价合同优点在于:合理地分摊了发承包双方风险。可调价合同缺点在于:结算复杂、成本难以控制、难以调动承包人节约成本积极性。
故可调价合同在实践中运用较少。
对于可调价合同注意事项无非也就是,约定好触发调价条件及调价规则。对此不再赘述。
十一、成本加酬金
(一)成本加酬金概念
成本加酬金这一计价模式是指:以承包人的施工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加一定利润确定承包人的最终造价。
(二)成本加酬金合同分类
成本加酬金又可细分为成本加固定酬金(包括固定金额,或者固定比例的酬金)、成本加奖罚、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等不同方式。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范围
1.时间仓促难以准确报价的工程
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依据尚不充分,但发包方因工期紧张,必须发包的工程(如抢险救灾工程等)
2.发承包双方关系非常密切
发承包双方之间具有高度信任,发包人希望将承包人变成自己的固定分包单位,且承包人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缺点
1.发包人难以控制工程总价。
2.承包人对降低工程成本没有积极性,往往会增加工程造价。
因此,成本加酬金这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笔者不做更多阐述。
但发包人须明白成本加酬金之计价模式中的成本不应包含利润。
十二、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其它计价模式
建设工程本身异常复杂,而建设工程计价模式更是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根本利益,故到底采取哪种计价模式,也一直是发承包双方不断博弈内容之一,因此发承包双方必然会在前述七种计价模式基础上,不断创新出更多计价模式,以适应实践之需求。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计价模式事关发承包双方根本利益,必然成为博弈焦点,且各种计价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在很多时候有相互交融之势,故发承包双方均须认真研究各种计价模式之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项目选择出能够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的计价模式,才能有效推动建设工程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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